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1-09-1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招生工作的声誉。加强和改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把初试和复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考虑,使两者前后衔接,相互补充,对进一步提高选拔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我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对经过初试达到复试条件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复试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复试包括业务素质复试、体检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复试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
第三条 复试应采用差额复试的方式,生源充足的单位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应为本单位招生规模的120%左右。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由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在单位的网页上公布。
第六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和本单位差额复试比例,择优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通知书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发放复试通知时,将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含复试各部分计分方法和复试占总成绩的权重及体检要求等)告知复试考生,同时还应尽可能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考生。
第二章 考生资格审查与资料审核
第八条 复试时应确认考生的真实身份,认真检查验证考生的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防止冒名顶替;同时,应检查考生的学历情况,查验考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应届本科毕业生查验学生证),确认考生资格,鉴别同等学力考生;还应检查考生所提交的本科期间成绩单和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专业技能相关等级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谨防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复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尤其要注意审查本科毕业后是否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 对同等学力人员要加强资格审核。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报考单位根据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三)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各单位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业务素质复试
第十一条 业务素质复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及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考生对本专业的研究兴趣和认识程度,以及考生的实验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等,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业务素质复试可包括专业知识笔试、业务能力面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以及实践环节考核等内容。其中业务能力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核是必须复试的内容。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选择适当的复试方式并确定复试内容。各项内容均应以百分制量化打分,并以适当的权重加权平均后,得到复试成绩。各项复试内容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专业知识笔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业知识笔试。专业知识笔试可进行专业课或专业综合课的命题测试,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满分为100分。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和内容,但复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科目及范围至迟应在发放复试通知书时告知考生。命题、考试和阅卷由培养单位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阅卷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4〕29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3〕155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务规则》自行组织。
业务能力面试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业务能力面试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组成,每个面试小组不得少于3人。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复试的各个环节;另设1名工作人员作为秘书,负责复试记录工作并协助安排有关事宜。复试前应对复试导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培训,明确复试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5分钟,同一培养单位的所有考生面试的时间长度应统一,具体时间长度由招生领导小组事先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面试应在引导考生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注意考核如下方面:
(一)掌握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与扎实程度(包括对所报考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
(二)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三)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应变反应能力;
(五)表达能力;
(六)研究兴趣;
(七)科研能力与发展潜力。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考核目标和特点,在面试前进行必要的准备,拟定面试提纲,对专业综合面试考核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部署,应事先准备一定数量的题目,以尽量避免问题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有专业知识笔试的单位,应注意使业务能力面试内容与专业知识笔试能够相互补充,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复试小组所有成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面试现场后,面试方能开始。复试小组秘书要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表》。业务能力面试应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 面试时应尽量避免对考生的表现直接表态,不得做出面试效果的暗示,以免给考生造成错觉。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第二十条 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各单位可组织若干个测试小组,每个测试小组须配备2名或2名以上主考,主考须由本单位外语听说熟练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高校外语教师担任。测试内容和要求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英语口试和听力测试办法》(试行)执行。每名考生测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若条件许可,应将测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各培养单位应当设计详细的听力和口语测试方案,对内容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准备。测试方式和计分办法应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外语专业的考生须进行第二外国语的口语和听力测试,由研究生院人文学院外语系自行组织,具体要求同上条。
综合素质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考核的目的是通过查阅考生的基本材料,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的情况,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既要看考生以往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以及科研情况和工作业绩,又要注重对考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其他潜质、特长等方面的考查。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核可以以审核考生资料为主要方式来进行,必要时也可对考生进行提问或组织考生进行答卷。各培养单位可自主决定综合素质考核是单独组织面试还是与业务能力面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较全面地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可要求考生在复试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科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考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单;
(二)考生个人简历;
(三)反映考生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
(四)考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科研成果及其它原创性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考生的各种获奖证书;
(六)考生个人自述(自述本人的专业学习情况、学术背景、在所申请的专业曾经作过的研究工作、个人学术研究兴趣,以及攻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目标等,字数1000字左右。)(示范表格见附件4);
(七)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综合素质面试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实践环节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较多或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可在复试中进行专业技能实践考核。主要考核考生对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技能和知识的熟练程度。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方式由培养单位自定。

第二十六条 面试、外语测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均应做好现场记录。在对考生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考核人员应当场分别打分,取打分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考核成绩,并对每位参加复试的考生写出评语和结论,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将考核结果报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同等学力考生(工商管理硕士除外)除参加正常复试外,还必须在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形式一律采取闭卷笔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工作学习态度、科研道德、遵纪守法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外调”和“面试”两部分组成。外调一般应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可采取“函调”等方式进行。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面试可由培养单位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导师、教育干部与考生面谈,或由面试小组在综合素质面试时一并考核,也可辅以答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体检
第三十一条 体检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也包括体能、体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查。
第三十二条 体检工作由培养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执行,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体检要求。要注意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体检工作应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做好调剂工作,并及时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反馈生源和计划余缺信息,以便进行院内调剂。
第三十五条 被调剂的考生应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并符合调进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参加调进单位的复试。
第三十六条 调剂复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各培养单位如果在教育部统一划线出台前进行调剂复试,必须与考生签订协议,由考生承诺,如果本人初试分数低于教育部的复试分数线,则无论复试成绩如何,一律不予录取,培养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被调剂考生初试科目应与拟调剂录取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试题种类须与拟调剂专业使用的统考试题种类一致;
(三) 从院外调剂到我院的考生,其第一志愿报考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重点院校,接收调剂的专业必须是培养单位生源紧缺的专业;
(四) 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五) 接收调剂考生进行复试,须经接收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各培养单位在接到其它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后,应及时将该生的公共科目试卷和专业课试卷密封并加盖公章后转寄接收单位。
第三十八条 破格复试是指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未到达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因特殊原因破例准予复试。破格复试线下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只有报考本单位该专业初试成绩达复试分数线的人数不足时方可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二) 破格复试主要解决考生某一初试科目的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总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名列前茅的少数优秀考生的问题;或解决为国家急需、我院重点扶持但上线人数较少、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学科、艰苦地区、艰苦专业的招生问题;
(三) 必须严格掌握破格复试人数。破格复试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规模的3%;
(四) 破格复试的考生只能单破,即不得有两门或两门以上科目的成绩低于教育部的复试分数线,且破格科目的单科分数不得低于该科目复试分数线5分;
(五) 总分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得破格复试;
(六) 同等学力考生不得破格复试;
(七) 破格复试考生名单须经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九条 录取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具体录取标准由培养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招生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初试或复试中有严重违纪、舞弊情况的考生,经核实后,一律不得录取。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的结果应为“合格”或“不合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第四十二条 复试最终成绩应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十三条 复试结束后,应将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平均后,得出录取成绩。加权平均一般可采用下列公式: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x%+复试成绩×y%。
其中x%为初试成绩权重,y%为复试成绩权重,x+y=100。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不应少于20%,具体权重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在复试前确定并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第四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对初试成绩已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分数线,但培养单位由于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以及参加完复试但不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通知考生进行调剂。但培养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独考试考生和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材料。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部门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给予办理。
第四十五条 录取时,应按录取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四十六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须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培养单位认为需对个别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对其进行复试。
第四十八条 对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办法由培养单位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硕士生的指导意见》(院发招字〔2004〕96号)和本规定拟定。
第四十九条 复试工作中应注意保密问题。在录取通知书发出之前,任何人不得对考生做出与录取相关的承诺或暗示。除了单位向考生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向考生透露有关复试的内部情况。
第五十条 复试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复试程序和规则进行复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单位负责人要对复试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监督检查和制约机制,坚决杜绝不正之风,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在复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要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复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若出现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院发招字〔2003〕8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院发招字〔2003〕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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