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1-09-13

来源: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作者:研究生部   时间:2006-12-27 15:00:02   点击数:2510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通知,自1995年起我所属自行制定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单位。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文件精神(人教字[1999]039号)和中国科学院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与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研究员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本所按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要求进行科研与人才基地的建设,有利于按国家需求实现学科的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中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3.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同行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要注意选聘优秀中、青年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努力推进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轻化。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心培养人才,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对个别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不具有博士学位的,但学术水平高、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重大贡献的研究员,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破格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近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O篇以上;或是国家级三等、院(市)级二等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院(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在进行的课题研究经费不低于人均3万元/年。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指导培养任务。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6.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按国务院规定的暂缓退休人员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能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责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前五批(1996年11月11目前通过评审)的博士指导教师,招生年龄可延长至62周岁。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与管理
1..对已通过评议的博士指导教师的聘任
⑴ 须于每年5月填写《上海技术物理所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表》。
⑵ 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与下年度博士生招收培养计划一并进行审定。审定后予以聘任并报院人教局备案。
⑶ 年度审定未能通过或当前没有招收到博士生者,须在下年度重新提出申请。
2.对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⑴ 每年五月,由研究生部受理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的申请。新申请者须填写《上海技术物理所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⑵ 研究生部按上述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
⑶ 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者,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评议。评议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⑷ 对通过上述程序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指导教师,可申报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其聘任及招生计划一并报院人教局备案。
3.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与招生的管理
本所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其招生的具体事宜由所研究生部承办。每年十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招收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信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制定格式)报院人教局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四、附 则
本细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提出,经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7月18日实施,并报中国科学院人教局备案。原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沪技物研字[2000]第00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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