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20-07-17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切实推进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年度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年度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年度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委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www.jiading.gov.cn/renshe/yxrczfbzzt/xgzc/content_64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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